商品詳情
📣服裝規定
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服式標識規定
五、義警、義交、民防及山地義警男性人員服式及標識:
(十一)領章:飛翔形銀色警鴿圖案,縱橫約二公分至二點五公分,綴於左右領端。
(十二)胸章:2.義交:左胸繡佩交通斑馬紋標識,布質,九點五公分、寬三點二公分,由上而下分別為紅底白字○○縣(市)交通義勇警察(大)隊字樣及黑底黃色線斑馬紋,繡佩於左胸口袋蓋上邊中央。右胸繡佩職稱章,長九點五公分、寬三點二公分,布質,金黃色邊,黑底金黃色字,繡佩於右胸口袋蓋上邊中央。
(十三)臂章:盾形紅色,高九公分、寬七公分,繡佩於左肩頭接縫下二公分處。上繡白色文字之縣(市)隊名,中繡代表義警、義交、民防或山地義警之圖案,下端繡五位阿拉伯數字,前二位數字代表隊別,後三位數為個人編號:2.義交:黑底黃色線斑馬紋,金黃色梅花形圖案,中嵌十五根花蕊。右臂繡佩交通斑馬紋標識,長九公分,寬七點二公分,由上而下分別為紅底白字交通義警字樣,黑底黃色線斑馬紋,繡佩於右肩頭接縫下二公分處。
六、義警、義交、民防及山地義警女性人員服式、顏色與女子警察制服同;其配件、標識依第五點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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📣【重要法律資訊,購買前請詳閱】
本公司販售之警察臂章及相關警用配件,係依據政府公告規格製作,
主要供公務單位採購、現職人員替換或影視拍攝、學術研究、私人收藏使用。
為保護買賣雙方權益,特此公告以下法律提醒:
一、 相關法規提醒
1.冒用公務員服飾罪(刑法第 159 條):
非現職公務人員,嚴禁於公共場所「公然穿著」或「配戴」具備政府官員辨識性之服飾、徽章或官銜。
違者可處新台幣 15,000 元以下罰金。
2.僭行職權罪(刑法第 158 條):
若冒充公務員並行使其職權(如攔查、搜索等),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 購買限制與責任聲明
1.凡購買現行警察或特定執法單位之識別標誌(如臂章、警徽),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出示相關服務證件。
若為影視拍攝或收藏需求,請據實告知。
2.購買者承諾所購物品僅限於合法用途(如室內收藏、影視道具、學術研究、現職人員自費替換等)。
3.本公司僅提供合法商品之買賣。購買者於購買後之任何違法行為(如不當穿著出入公共場所、冒充公務人員從事非法行為等),均屬個人法律行為,須自負法律責任,概與本公司無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