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詳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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✻含繡字,臂章僅提供繡警員編號,無客製化✻
📣服裝規定
矯正署人員臂章及腰帶之式樣規定如下:
(一)臂章為盾形,章面深海藍色,以金色線上繡機關名稱,中繡梅花圖形內嵌天平,兩側綴以嘉禾;下繡編號。
(二)階級章長八點五公分,寬三公分,章面為深海藍色,以金色線繡階級別。
階級章依下列規定配金線綴五角金星:
1.簡任之機關首長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,綴三星;薦任之機關首長綴二星。
2.機關副首長、秘書、監長均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,綴一星;
科長、課長、組長、女監主任、警衛隊隊長、女所主任均配寬零點五公分金線二道,綴四星;
專員、教誨師、調查員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導員、教導員均綴三星;
科員、課員、組員兼股長者,均綴二星;未兼股長者,均綴一星。
3.主任管理員配寬零點六公分金線一道,綴四星;管理員綴三星。
(三)腰帶為深海藍色,帶頭用銅質鍍金,長方口字形上嵌梅花天平,嘉禾圖樣。-
📣【重要法律資訊,購買前請詳閱】
本公司販售之警察臂章及相關警用配件,係依據政府公告規格製作,
主要供公務單位採購、現職人員替換或影視拍攝、學術研究、私人收藏使用。
為保護買賣雙方權益,特此公告以下法律提醒:
一、 相關法規提醒
1.冒用公務員服飾罪(刑法第 159 條):
非現職公務人員,嚴禁於公共場所「公然穿著」或「配戴」具備政府官員辨識性之服飾、徽章或官銜。
違者可處新台幣 15,000 元以下罰金。
2.僭行職權罪(刑法第 158 條):
若冒充公務員並行使其職權(如攔查、搜索等),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 購買限制與責任聲明
1.凡購買現行警察或特定執法單位之識別標誌(如臂章、警徽),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出示相關服務證件。
若為影視拍攝或收藏需求,請據實告知。
2.購買者承諾所購物品僅限於合法用途(如室內收藏、影視道具、學術研究、現職人員自費替換等)。
3.本公司僅提供合法商品之買賣。購買者於購買後之任何違法行為(如不當穿著出入公共場所、冒充公務人員從事非法行為等),均屬個人法律行為,須自負法律責任,概與本公司無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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